近日,泸县太伏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王某向李某某借款25万元,并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条,并称李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因王某避而不见拒绝还款,李某某无奈拿着借条走进法院寻求法律的支持。庭审中法院查明,除了借条以外李某某没有出示其他任何能证明其向王某支付了借款的证据,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大部分人都觉得借了钱给别人,手中只要握有借条就高枕无忧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货币流通的加速,很多不正当的欠款关系如赌债、高利息等都想借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变得合法化,这就使得国家的法律不得不对民间借贷的约束越来越严格,仅有一张借条很可能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很多人可能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手中有了借条,法院却认为借款合同不成立。因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而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生效是有条件的,就以平时大部分人习惯用的现金支付以及银行转账的方式为例,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以银行转账等电子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所以借款人不但要有借条,而且还要有支付依据才能证明借款合同成立,而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下转款凭证就是保留支付依据的最简易最有效的方式。
挣钱不易,借钱需谨慎!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以及超出自己合理现金支付的借款,最好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保留好转款凭证,这样才能在追款不成时,让法律成为保护你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泸县法院舒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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