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借款需谨慎。现实中,民间借贷往往许诺以高息回报,这样的高息约定有效吗?近日,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2年10月,被告张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3.5%,张某某依约付利息至2014年12月。此后,张某某未依约还本付息,李某某遂向泸县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月利率3.5%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月利率2%,在被告已支付原告利息中,超过月利率3%部分的利息无效,应当作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予以扣除。而2014年12月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应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款之日止。
泸县法院法官提醒大家,近年来,民间借贷以便捷、灵活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但因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小贷”变“巨债”,“高利贷”陷阱问题频发,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还是将利息控制在合法范围内,避免因此产生纠纷。如若民间借贷利息月利率超过3%,就要谨慎了,小心掉入“高利贷”陷阱。
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看看下面这张图,了解民间借贷利率为多少才受法律保护。
(泸县法院覃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