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县人民法院依泸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作出对陈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悉,这是泸县检察院首例提起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并获法院支持。
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3日13时许,陈某在泸县得胜镇荞子坝村三组110号自己父母家中,因精神病发作,持屋内的锄把无故将自己的侄女林某某头部、手部打伤,又将自己的奶奶张某某头部、上肢打伤后离开现场,张某某经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某系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自贡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陈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处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泸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陈某实施暴力行为,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泸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泸县检察院提出被申请人陈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李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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