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钱到期未还,虽可以理直气壮要求别人还钱,但如果在讨债时方法不当、逾越法律底线,不仅钱讨不回来,还会受到法律处罚。张林(化名)就是这样,他讨债时行为过激,不仅债没讨回来,还因触犯刑法被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林将摩托车卖给陈军(化名)后,陈军支付了一部分款项,约定剩余一部分款项之后偿还,但在约定时间内未偿还。于是张林找陈军还欠款,陈军称刘旭(化名)尚欠其钱,遂带张林找刘旭。刘旭表示资金紧张,请求宽限几日,张林坚决不同意,将陈军购买的摩托车点火线弄断后强行推走。
陈军随即报案,民警赶到现场,拦下推摩托车前行的张林,并要求其出示摩托车相关证件,张林拒绝配合,欲强行推走摩托车。因该车无牌无照且点火线被弄断,于是民警依法上前制止,张林却挥舞拳头打向民警,民警只好将其控制,但张林在这过程中挣脱,跑到门市内拿钢管挥舞并在打伤一名民警后畏罪潜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林未讨回债务,可向法院起诉,申请诉讼保全,扣押陈军相应价值的财产,若陈军在判决后仍不还款,法院可变卖其财产偿还债务,但张林却采取过激行为,强行推走陈军的摩托车,在公安民警接警处置过程中,张林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考虑到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承认指控事实,表示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泸县法院徐照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