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下,流河旁,五家杜姓人聚居的公共院坝内,楼房包围中,赫然有一砖砌棚屋,乱七八糟地堆放着竹木枝丫,往屋内一瞧,有几只鸡在乱跑,地上鸡食、鸡粪零落......。
这是纳溪法院护国法庭受理合面镇郑河村一社流河相邻关系纠纷案后,法官见到的现场。
2016年3月,杜某某在自家门前的院坝处,修建了这座长7余米、宽3余米的小棚屋,用于堆放柴火和喂鸡。这座小棚屋的建成使得同院人家和杜某某之间发生纠纷。其余几家人遂以杜某某占用公共场所为由,起诉要求杜某某拆除该棚屋。
5月24日,该案就在涉案院坝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方认为院坝本来是大家共同使用的,这小棚屋占用空间,使得大家晾晒谷物等时非常不方便,而且,鸡粪等异味也让人不堪忍受,整个院子显得肮脏零乱,坚持要求被告拆除;被告认为修建的小棚屋包含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自己有权利处分,不同意拆除。法庭查明杜某某在无审批手续、超出其住宅面积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构筑物,认定杜某某侵犯了原告作为相邻权利人的共有使用权,当庭判令拆除。
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重大的历史任务,而建设美丽乡村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涵盖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等具体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村民普遍热衷修楼建房,提高收入,但由于受传统习惯和落后观念的影响,对公共生活环境的改造提升、公共环境的卫生意识普遍比较差。作为相邻而居的村民,团结互助,和睦相处,杜绝脏乱差,共同打造有利生产、生活,舒适整洁的宜居公共家园,共建美丽乡村,这不仅是法律对相邻村民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是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更是每一个村民追求共享美好生活的基础!
(阮蓉 向远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