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法院创新案件评查工作,着力实现“四个改变”,推进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度改革。
一是从每案必查改变为侧重评查。对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案件全部评查,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评查其百分之四十,而民事案件的撤诉、调解及行政案件中的非诉讼案件,不再评查。改变了原有只讲案件评查的数量、不求评查的质量,只重评查的形式、不顾评查实际效果的大包大揽方式,利于评查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判决案件上,促使法官多调解、少判决,谨慎下判,提高全院调解率和撤诉率,降低上诉率和改判率。
二是从个案的全面评查改变为重评查裁判文书。以往对整套诉讼过程的平均着力,逐一评查,造成平均着力、耗时费力、效果甚微的两难局面,达不到评查的终极目的。将裁判文书作为重点评查,对其结构要素、事实叙述、焦点归纳、逻辑论证着重评查,以及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性、语言规范流畅性、文字及标点符号正确性方面,充分体现裁判文书担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
三是从单纯的案件评查改变为重法官个人业绩考核。案件评查从对个案的督导改变为对人的考核,评查结果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审管办将评为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的结果报送政治处,以备年度考核奖励;将案件问题通报送纪检监察室,以备年度考核处理。案件被评为不合格、重大瑕疵或者裁判文书被评为不合格,需要追究案件质量责任的,按照《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是从简单的加压式管理改变为为审判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审判办工作从多查、多纠、多通报的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实现良性循环,树立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深入分析各流程节点审判工作负荷,科学制定办案指标,有效调配司法资源,合理分配案件数量,将员额法官从大量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提炼精品文书的制作经验,总结优秀庭审的驾驭技巧,探索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法析理,引领带动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
(徐照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