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9时30分,古蔺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某严重超员载客危险驾驶一案。古蔺县客车营运公司驾驶员50余人参与旁听,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庭审。
2017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号牌为川EV1737的营运小型面包车(核载9人)搭载郑某某等17名乘客从古蔺县古蔺镇红龙湖景区沿金兰大道往兰西大道行驶,行至兰西大道时被侦查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高姜勇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高姜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旁听人员表示,此次旁听庭审,受到了深刻的警示教育。“多拉人代价巨大,高某某不仅没多赚钱,还被判拘役一个月,交5000元罚金。法律是严肃的,不能当儿戏,更不能有侥幸心理”。
(王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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