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白节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雇工砍竹子意外死亡赔偿纠纷案,有效地避免了群体事件的发生,更好地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2016年7月25日,白节镇某村杨某雇请周某等三人砍竹子,双方口头约定所砍竹子按每100斤10元支付工钱。当日下午6时许,雇员周某在砍竹子时,因未注意到,之前已砍断的削尖悬空的竹子突然坠下插到其颈部,导致颈部动脉大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死某周某家属悲痛欲绝,向杨某讨要说法。当事双方因赔偿问题分歧较大,自行协商10余天均未得到解决,以致产生激烈矛盾,一起砍树引发的意外命案,群体事件一触即发。
2016年8月9日上午,白节司法所与村调委会联动协调,组成镇村两级联动调解工作组实施调解。调解员首先进行劝解安抚,平息当事人情绪,展开调查协调。调解中,死者家属周某认为,雇主杨某应付全责,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5000元;杨某则认为,雇工周某在砍竹子操作中也存在安全疏忽,自己不应承担全责。双方意见冲突,争执激烈。
调解员通过走访和了解事发原委及听取双方意见后,耐心劝导平复情绪,进行说理释法,仔细讲解事发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指出,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据此,雇主杨某不能逃避赔偿责任,但雇员周某在砍竹子的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是否安全,也有存在一定过错。经过调解员多次协调沟通、耐心细致劝说使双方意见分歧逐渐缩小,双方终达成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4500元。此次雇请砍竹意外死亡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目前,司法所已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书进行了司法确认,进一步保障群众利益。(纳溪区司法局 肖更生) |